同安汀溪小城镇集中安置房(一期)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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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同安汀溪小城镇集中安置房(一期)建设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盖章)法人代表林跃裕(盖章或签字)联系人卓良俊联系电话13859937866邮政编码361028收到报告表日期环保部门填写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工业型建设项目。2.本表应附以下附件、附图附件1项目建议书批复附件2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函附件3其他与项目环评有关的档、资料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比例尺1:50000,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型地貌等。

2、附图2项目平面布置图3.如果本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确定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⑴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⑵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⑶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⑷噪声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⑸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工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4.本表一式五份,报送件不得复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单位。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同安汀溪小城镇集中安置房(一期)建设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建

3、设地点(海域)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汀溪南路北侧,同南公路西侧地理坐标E118°07′58.20",N24°45′52.99"(中心点)建设依据(2017)厦规同用准核弟013号主管部门建设性质新建行业代码E4700房屋工程建筑依东西两个地块,每个地块各建设若干栋最高地上8层(首层有架空)的安置住宅为主,沿街布置一层商业店面骑楼、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规模配套公建设施,住房共总533套,项目总用地面积39169.968㎡,建设用22地面积32621.796m,总建筑面积86300m,绿地率30%,容积率1.65,建筑密度为30.96%。总投资36657.63万

4、元环保投资1045万主要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名称现状用量新增用量预计总用量新鲜水(吨/年)0129294(远期)129294(远期)电(千瓦时/年)400万400万400万燃煤(吨/年)---燃油(吨/年)---天然气(立方米/年)014万14万1.2项目由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汀溪小镇集中安置房(一期)项目是为加快汀溪小城镇安置,解决失地农民安置、生活出路、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建设项目。2005年1月,同安汀溪镇被国家发改委选定为全国首批小城镇建设试点单位,2009年9月,被厦门市政府确定为全市第一个区镇建设试点单位。福建省出台《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

5、意见》闽政[2010]4号,汀溪成为全省首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单位。由于汀溪片区现有村庄存在建筑布局不合理、呈散状布置,土地利用率较低,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且建筑抗震等级低、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农民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它的存在可能引起诸多的社会隐患和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障碍。本项目的实施将对安置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有效的整合,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另外,本项目部分安置房将作1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征迁安置小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选址同安区汀溪镇,涉及汪前村、五峰村土地面积5557亩,搬迁安置人口696人,生产安置人口414人。项目选址于厦门市

6、同安区汀溪镇汀溪南路北侧,同南公路西侧,建设项目已于2010年10月13日通过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的审批(见附件1:环评批复)。由于项目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单位重新取得《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准予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见附件2: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准予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目前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已与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签订征地协议,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也已与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签订征地协议(见附件3:汀溪试点小镇安置用地征地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7、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项目环评原于2010年通过审批,批准至今已超过五年,因此,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见附件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评价单位现场踏勘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基本平整。1.3环评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类别属第“三十六、房地产”项中的“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

8、店、办公用房等”,应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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