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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论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则——《物权法》第176条释义与其展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己I吉丁I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债权债务关系可谓是社会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可否健康地建立、有序地运行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而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所能建立的基础在于整个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日本学者近江幸治曾在其著作中阐明信用是支撑金融世界的根基。∞信用的普及,自然就衍生出了信用交易,即交易双方并不同时于交易达成时转移交易代价的契约之债,很多情形下这自然就会要求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增强后履行方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心确信。这种现代经济交易促生了担保制度的产生与不断演进,担保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降低信用风险、促使商品经
2、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本运作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则是否建立完备、法律适用的效果是否符合该制度设立初衷,对于保障融资等担保制度功能的发挥极为重要。所以研究担保制度,必须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演进中发现规律,即从社会经济发展在担保领域提出怎样的需求入手研究,去捕捉到制度形成及演进的真正原因。法律孕育于社会,是社会生活中不断流淌出来的。法律制度的生长依社会对法律功能的需求为据,而罗马法起源观察担保制度的演变,对于担保制度中共同担保制度的法律设计,似乎世界多国都进入了某种“误区”,在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规则设计似乎有点违背共同担保制度的初衷,出现了“形式正义”的
3、偏差。就我国法律对担保制度的规定而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相关法律规则就开始不断地建立并完善,在这部对担保制度进行整体性规定的法律中:就保证制度(人保)而言,《担保法》对保证方式的认定、不同类型保证权的权利行使规则、保证人内部关系等均有相关规定;就担保物权而言,《担保法》的设置则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均有所涉及,并在抵押权部分出现了代表物上担保权并存制度的共同抵押制度的影子;就人保物保并存而言,虽然《担保法》所设计的人保制度与物保制度并存有些许不妥之处也并不具有太强的实际操作①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4、第5页。1引言性,但这确实属于国家第一次通过正式的立法形式来规定人保物保制度的操作规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担保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即《担保法司法解释》,其对《担保法》之明显缺陷作了极大的完善与补充,简言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起了共同担保整个制度的雏形,在共同保证、人保物保并存制度上的规定堪称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担保体系。但是对于共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具体理解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存在着争议,尤其在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法律规则的理解与批判从未中断过。概言之,我国对于人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对于物保并存,《担保法》进行
5、了简单的许可性规定,而《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则仅对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责任免除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人保物保并存问题的研究,可谓是规则众多、冲突尽显,理解颇具分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对于共同担保制度也做了不少规定,其中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人保物保并存时的规定使该制度成为最近几年来学界热议的论题,无论是从域外法视角的比较研究还是从该条文的文理解释或者与《担保法》衔接的角度而言,如何准确地理解该制度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课题但是,学界对于是否有统一制度解决共同担保制度的研究却至今是一片空白,引发了司法实践的多重性标准与所谓的“法
6、律没规定”的质疑,如何真正准确地理解共同担保制度的内涵,寻找统一的法律适用指导精神,应当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面临的紧迫课题。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共同担保制度的体系解读(一)担保的基本问题担保制度源于罗马法,作为增加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法律措施,担保制度价值即在于通过增加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来保障所担保债权的实现。①按照担保标的的不同,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即人保②与物保,③其中前者通过第三人的信用④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后者中的债权人则通过取得对特定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⑤显然,通过对人保与物保的内涵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不可否认的结论:以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增
7、加的责任财产来确保债权实现的人保与在特定物上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物的担保相比,其不安定、不确定性更为明显,即以担保人全部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保在债权安全性上不及物保。⑥但是,债权安全性上的差异并不改变同为担保形式的人保与物保的本质:通过责任财产的增加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能履行债务、自身债权将能够得到实现的内心确认。正是基于任何担保形式从担保制度的宏观层面分析都具有该担保的“事物本质”L保障债权的实现,且担保人仅就系于债务人的特定法律事实⑥的发生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是故,本文认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之时即表明其自愿承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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