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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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

2、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

3、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2、历史: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

4、的一种命令,但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涵义,任何内容都可能成为法律,宪法来源于政治a.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哈特):(1)对奥斯汀法律命令说的批判(2)法律规则说(3)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不许杀人、相互克制和妥协、有限的利他主义、所有权制度和契约自由、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d.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科尔曼):法律有效性来源于社会事实、道德的相关性是在任一特定法律体系中,通过那个社会的惯例的偶然内容确定的e.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拉兹):与道德毫无联系、法律是

5、一种权威性的社会制度·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为人们行为提出明确指示;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可以反复适用·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即调整对象为社会关系,法不调整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但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和观念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统一性指各个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普遍适用性指普遍约束力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

6、或不作为以及可以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使法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习惯行为无所谓权利义务;法的调整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法属于“应然”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衡量一个规则是否为法的决定性标准·发的强制力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的二、法的规范作用课本83-85页1、告示作用:也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2、指引作用: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是一种一般的指引,针对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的指引;如,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是个别指引,

7、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调整是规范指引3、评价作用: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发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不会因人而异;同时也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4、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1、教育作用: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形成法律习惯;通过对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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