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doc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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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为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范、合理和有序流转,实现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中心工作,以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为重点,以财政政策为导向,精心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大力推进我省农业水利化、机械化、科技化、合作化、市场化建

2、设,打牢龙江农业发展基础,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市场化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粮食稳产增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集中资金支持种粮大户,重点扶持连片种植超千亩以上并已基本实现“六统一”(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投入、统一收获、统一销售、统一10结算)的种粮大户,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鼓励和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2.动态管理。按照粮食耕种的土地面积(以下简称“耕种土地”)和集中连片程度等因素确定种粮大户,一年一定,有进有出,实行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3.项目补贴。与省农村信用社

3、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合作,通过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放大对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加强对种粮大户信用资金监管,解决种粮大户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对超级产粮大户(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提升粮食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强种粮大户投入能力。4.易于操作。补贴办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二、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且单块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500亩的农民(农工)等个体粮食生产者,简称为“种粮大户”。具体为:

4、单个种粮大户在一个县域内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并且单块连片耕种面积不低于500亩。耕地来源包括:本人分得的二轮承包田(工资田);在本县范围内承包其他农户(农工)二轮承包地;承包乡村机动地、农林场、部队及单位耕地;10个人开垦的具有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合法批准手续的耕地。不包括乡村集体和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由集体(单位)自行耕种的耕地。对农户承包省农垦系统的耕地和跨县(市、区)承包耕地单独统计。(二)补贴品种:主要为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四个粮食品种。(三)补贴项目:1.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与省联社对接,通过建立对种粮大户贷款的贴息奖励机

5、制,对纳入管理的种粮大户,通过放大贷款额度的方式进行补贴,贷款风险由省财政厅、省联社共同承担,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省联社承担30%代偿责任。具体流程为: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奖励资金,存入省联社,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每年初,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名单传送省联社,并由省联社传送各地农信社,各地农信社根据种粮大户名单和种粮大户贷款申请,按相关规定审核后,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金额,确定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10种粮

6、大户贴息奖励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按省联社设计出台的专门贷款品种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贷)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社直接支付方式。对种粮大户零星贷款资金支付,由当地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及贷款额度和实际支出需

7、要进行审核支付。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出售造成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遇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还款资金不足的,农信社可以再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一次展期。对于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逾期后,农信社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共同进行催收贷款。逾期满90天后,由农信社和乡财政部门分别逐级汇总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担保金向省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对于已进行代偿处理的贷款,10由县财政部门落实到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继续追索债权,追回资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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