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股份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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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定名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英文譯名「THEAMBASSADORHOTEL,LTD.」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之業務如下:(一)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二)F501010餐廳業。(三)F501020小吃店業。(四)F501030飲料店業。(五)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六)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七)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八)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九)H703040

2、攤位出租業。(十)H703050會議室出租業。(十一)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十二)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十三)J701020遊樂園業。(十四)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十五)J702080酒吧業。(十六)J901011觀光旅館業。(十七)JA03010洗衣業。(十八)JE01010租賃業。(十九)JZ99010理髮業。(二十)JZ99020三溫暖業。(二十一)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台北市,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於各地。第四條:刪除第二章股份

3、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而不印製實體股票;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第六條: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或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第三章股東會第七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年決算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開之。第八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

4、事一人代理之。如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第四章董事會第十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以得權較多者為當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持有之股份依主管機關頒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辦理。第十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四人為常務董事並就常務董事中依前項方式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主持本公司一切業務,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業務。第十二條: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

5、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第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各項重要章則之審定。(二)業務方針之決定。(三)預算決算之決定。(四)盈餘分派之擬定。(五)資本增減之擬定。(六)不動產買賣之決定。(七)本公司經理人人選之決定。(八)本公司機構調整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九)年期報告之編審。(十)決定有關轉投資事宜,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一項三款之限制。(十一)其他依照公司法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第十四條: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

6、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得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閉會期間由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行使董事會一切職權。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議,但每次應出具委託書列舉事由之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第十五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半數以上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第五章監察人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以得權較多者為當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全體監察人持有股份依主管機

7、關頒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辦理。第十七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一)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二)公司帳冊文件之查核。(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四)公司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五)其他依照公司法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第十八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權。對於所審核之簿冊文件,應簽名蓋章,並於股東大會時提出報告。第六章經理人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協理若干人,各分公司設分公司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協理若干人,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一切業務,其任免均由董事會過半數之

8、同意行之。第七章會計第廿條:本公司每年十二月底為全年總決算,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送監察人查核,提報股東常會:(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第廿一條:本公司每屆年終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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