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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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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非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非编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非编制人员的权益,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编制人员为学院聘用的非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含季节性或短期用工)。第三条学院逐步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采用内部社会化或社会化服务的形式满足工作需要,以减少学院的非编制人员聘用数量和经费开支。第四条我院非编制人员聘用实行编制总量控制。所有用人单位聘用非编制人员必须在学院
2、批准的编制内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聘用。第二章管理第五条非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非编工作人员实行学院和用人部门两级管理。组织人事处是全院非编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非编制人员聘用的宏观管理。各用人单位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和分院在学院宏观管理下对聘用人员进行自我管理。第六条组织人事处职责:1.解释、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并协助调解劳动纠纷;2.建立和健全非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3.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非编制聘用人员编制指标、工资标准;核定非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非编
3、制聘用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并备案;4.审核非编制人员聘用上岗资格,办理“非编制人员工作证”;221.审核审批确定用工的招收录用、监督用工单位与非编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提供劳动合同样本;2.办理非编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7.办理非编制聘用人员离院的相关手续;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公司、分院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向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8.建立非编制聘用人员临时档案。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分院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七条聘用单位职责:1.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4、,审核、选聘非编制聘用人员。2.负责安排非编制聘用人员的工作,对非编制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3.汇总非编制聘用人员人数、基本资料、工资发放标准,并书面通知组织人事处;4.每月向组织人事处报送非编制聘用人员增减情况、考勤情况和工资情况;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公司将以上情况在组织人事处备案。5.聘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核对本单位实际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将《非编制聘用人员花名册》报组织人事处,并说明人员变化情况。第八条受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1.接受学院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
5、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2.维护学院的利益,保证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3.国家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九条非编制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非编制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实施分类管理。学院非编制人员按工作岗位性质和任职资格分为三大类:一类: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教学、教学辅助、22科研、管理、专职辅导员等岗位。二类:技术工人岗位:包括汽车驾驶员、电工、水暖工、电焊工、维修工、宿舍管理员、打字员、监控室工作人员、会计、食堂结算室工作人员、炊事员、电梯工等须持技术等级证书上岗的技术岗位。三
6、类:普通工勤岗位,包括普通炊事员、保洁工、勤杂工、门卫、服务员等岗位。不同类岗位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和考核标准。各用工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用工岗位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管理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第三章非编制工作人员的录用第十条录用非编制工作人员要遵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根据录用条件和程序录用。第十一条招录非编制工作人员范围:(一)退休人员或下岗职工;(二)高校毕业生;(三)京郊或外埠农民工。(四)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第十二条非编制工作人员的基本录用条件: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政治
7、思想表现好;2.年满18周岁;3.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4.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符合受聘岗位要求。5.所需证件:《身份证》;非北京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暂住证;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特殊工种(如炊事、食品加工岗位)必须持有健康证。退休人员须持有退休证;下岗职工须持有再就业证;城镇户口失业人员须持有求职证;挂靠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22第十三条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院内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水暖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非编制人员,必须
8、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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