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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更好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输入双方的共同管理,是建筑劳务实行统一组织,培训、输出、使用、分配、回归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建筑劳务供需双方逐步建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供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
2、作用。第三条全市各建筑劳务基地和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本区县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建委和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管理网络。11第六条建筑劳务基地的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建筑劳务行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市建设委员会: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2、制定全市建筑劳务基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3、指导市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工作
3、;4、开拓市外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信息网络,收集、提供、交流各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5、贫困区县建筑劳务基地综合发展试点工作;6、协调与市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属大型企业,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7、组织编制全市建筑劳务人员培训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专业培训、安全教育、普法维权等方面内容。(二)区县建委(建设局):1、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方针、政策;2、制定本区县建筑劳务基地的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劳务输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掌握本区县11建筑劳务资源,编制建筑劳务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对建
4、筑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考核后输出的原则。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发给相应的上岗证书,实行凭证输出。组织对建筑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和技术进步;4、制定本区县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本区县建筑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5、开拓市内外建筑劳务市场,收集整理传递建筑劳务市场信息;6、开发建筑劳务资源,制定建筑劳务队伍发展的适度规模和专业发展方向;7、与定向用工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对派出的建筑劳务队伍实行跟踪管理;8、对建筑劳务人员建立劳务资源卡,实行储备
5、建筑劳务制度的规范化管理;9、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作好外出人员的后方服务工作,安定后方,稳定前方。第七条建筑劳务基地可在输出劳务较多的城市设立办事处,在市建委驻外建管处管理指导下,管理好本地的建筑劳务队伍。第三章建筑劳务基地管理第八条建立建筑劳务基地的条件:11(一)剩余劳动力多,建筑劳务资源丰富,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二)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人员素质高;(三)已与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类建筑劳务;(四)区县政府重视建筑劳务的发展,在区县建委(建
6、设局)内有健全的建筑劳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了对外出队伍的管理工作。并在外出队伍的组织与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五)区县具有进行建筑劳务培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与场地,具有完善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教育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劳务基地的审批:(一)市建筑劳务基地,由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根据本区县建筑劳务发展情况及市属、中央在渝施工企业使用乡镇建筑劳务队伍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区县建筑劳务向市外输出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建委批准确定;第十条建筑劳务基地要调整建筑劳务队伍的组织结构,原则上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建筑劳务企业形式组成基层建筑
7、劳务队伍。各区县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第十一条11建筑劳务基地要本着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建筑劳务供需关系,定向输出建筑劳务。第十二条建筑劳务基地要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服务。第十三条对市建筑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评审,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建筑劳务基地资格。第十四条凡有建筑劳务输出的区县均应参照上述条款对本地建筑劳务实行管理。第四章建筑劳务输出管理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劳务输出的建筑劳务企业条件:(一)有组织、成建制,取得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合理配
8、备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管理力量与输出规模相适应;(三)建筑劳务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智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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