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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芒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为加快芒市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芒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发改投资〔2010〕900号)、《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芒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德发改投资〔2011〕178号)等规定,经第一届芒市人民政府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德宏州芒
2、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建设工程,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芒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建设工程。(二)项目性质:公益性项目。(三)项目概况:本项目按城市Ⅱ级主干道标准建设,起点芒市飞机场,终点风平佛塔,全长1.74公里,红线宽度50米(不含两侧绿化带各预留6-10米),设计时速为50公里/小时,车行道2×11.25米(双向六车道),人行道2×4.25米。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约6000万元)。(四)项目地点: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8(五)征收主体:芒市人民政府。(六)征收实施单位:风平镇人民政府。(七)征收
3、范围: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待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单位及居民户(以道路规划红线为准)。(八)征收规模:征收单位及居民户共计103户(其中:居民户87户;行政、企事业单位、集体16户)。(九)征收面积:1.占用土地面积63600平方米;2.征收建筑面积21116.22平方米。二、补偿安置原则(一)被征收住宅实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二)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三)土地征用补偿安置:1.土地性质属集体划拨的,按照芒市城市规划区Ⅳ级基准地价265元/㎡给予补偿;国有出让地补偿按市场价房地合一评估后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地补偿按市场价评估后扣减15%的出让金和3
4、%的契税后给予补偿。2.全迁户置换安置地点和面积:安置地点由风平镇人民政府指定,统一规划,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公布。住宅用地实行异地安置的,安置地面积为:属农村户口的每户300平方米,属城镇居民户口的每户200平方米。一宅一户的被征收户: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不再划地安置;一宅数户的被征收户:属农村户口的,征用土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180㎡8的,增加一宗安置地;属城镇居民户口的,征用土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120㎡的,增加一宗安置地。安置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置换面积的,按265元/㎡计算找补差价,由征收部门按原有土地性质出具相关证明
5、,自行办理土地证。3.需将国有划拨用地办理为出让性质的,须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四)安置房的建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自行建盖。(五)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以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做出的估价结果为准。(六)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的住(用)户、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必须持下列证明材料:1.私房、单位用房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农村村民需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公房租住户需持有房屋租赁契约、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3.被征收人无“两证”,但有合法批示
6、的,按批示面积认可办理;既无“两证”,又无合法批示的,需由村、组出具证明,300㎡以下的按村组出具的面积计算,300㎡以上的面积依据集体土地有关规定征收。4.被征收人出示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在德宏州芒市边境公路连接线芒市机场至风平佛塔段道路工程房屋征收公告生效前就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或证件。8(七)项目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房、土地属证载内的,原则按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资产核减,私营企业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划地安置。(八)属红线控制线内(代管地)按照芒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相关补偿政策依法征用,补偿后不再划地安置。(九)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
7、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十)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中介评估公司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十一)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搬迁验房的先后顺序及面积,在同等条件下,先搬迁者优先安置。(十二)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风平镇人民政府给予协调减免被征收人到建设等部门办理手续时的有关规费(不含工本费及各种税收)。(十三)被征收人将征收安置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按政策规定在办理手续时不给予减免相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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