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doc

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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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进一步

2、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着力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落实公平待遇,提倡创业富民,形成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发展、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总量大跨越、增长方式大转变、整体素质大提升,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聚集更强的发展动力。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一)拓宽资金渠道,着力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扶持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发展;积极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办、工

3、信委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172.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扶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市金融办、工信委、桂

4、林银监分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3.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举办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服务洽谈会,鼓励银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实现金融产品和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项目的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市工信委牵头,市金融办、工商联配合)4.推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筛选一批符合产业政

5、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力争每3年有1-2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市金融办负责) 175.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民营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市金融办牵头,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6.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

6、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市金融办、桂林银监分局负责)7.引入民间资本参股桂林银行,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发展银行,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金融办、桂林银监分局负责)8.加强民营企业诚信系统建设。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

7、局、桂林海关、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配合)(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9.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17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

8、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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