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论文-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内容提要 文章通过对正当程序自二十世纪70以来的发展所进行的简要考察,试图解释在不断变动的正当程序实践背后某种不变的价值。以此为思路,文章提出了“最低限度公正”之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公平与效率之争进行另一种角度的思考。主题词 正当程序 尊严本位 最低限度公正 行政程序法一、序论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为“正当法律过程”, 1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什么是正当
3、cedural due process)和“实体的正当过程”(substantive due process)。实体的正当过程指当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换言之,实体性正当过程要求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实体性正当过程主要被法院运用于对立法之合宪性的审查。 3关于实体性正当过程,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 4 程序性正当过程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换言之,程序的正当过程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活动
6、围上的扩展,被称为“正当程序的革命”。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7 在随后的涉及政府雇员工作权的案件,即1972的Perry v.Sinderman 8和Board ofRegents v. Roth 9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条件下,雇员的工作权可以构成一种“财产”,应受正当程序的保护。 10在1971年的Wisconsin v. Constantineau一案中,最高法院对“剥夺自由”
7、的内涵作了很大的扩展。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政府采取某种“可能玷污(stigmatize)”特定个人名誉的行为,则政府的行为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正当法律过程。 11在1972年的Morrissey v. Brewer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监狱中服刑的犯人因州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利益而获得“受保护的自由权”。 12这种自由权可以来自于各种监狱管理规则的规定。1970-1972年的这几个重要判例通过对“自由和财产”的拓展性解释,大大扩大了程序的正当过程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