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业法`营造业法施行细则及其子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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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職能訓練課程教材(第二版)第一單元: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課程科目:第一章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子法(教材編製協辦單位:淡江大學成人教育部)委託單位:內政部作者:金仁成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60目錄第一章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條文1.1營造業法架構……………………………………………………………21.2營造業立法及其說明……………………………………………………31.3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增修條文…………………………………………71.4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條文………………………………………………

2、7第二章營造業法相關子法之增修條文2.1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312.2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362.3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372.4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地人員資歷人標準表………………402.5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422.6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442.7營造業評鑑辦法…………………………………………………………452.8建築師或技師

3、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4760第一章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子法1.1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條文1.1.1營造業法架構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5條)第六章公會 (第45條~第49條)第二章分類及許可(第6條~第21條)第七章輔導及獎勵(第50條~第51條)第三章承攬契約(第22條~第27條)第八章罰則(第52條~第65條)公會#45~#49評鑑單位#43營造業審議委員會#67第四章人員之設置(第28條~第40條)第九章附則 (第66條~第73條)第五章監督及管理(第41條~第44條)立法目的/主管機

4、關與授權/定義#1#2、#5#3登記證書#15、#17(專任工程人員資格)#7承攬工程手冊#19(工地主任執業證)#31營造業淨值與承攬工程總量管制#23(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資格)#10罰則#52~#65輔導與獎勵#50、#51監督與管理#41~#44相關行為人與職責1.定作人#37~#392.營造業負責人#26、#34、#37~#393.專任工程人員#34、#35、#37~#394.工地主任#30~#325.土木包工業負責人#366.技術士#29、#33分類1.綜合營造業#7綜合甲等綜合乙等綜合丙等2.專業營造業專業工程項目十一種、專業工程項目之變更與增訂#8~#93.土木包工

5、業#10~#114.抽查、複查制度#175.評鑑制度#43定作人、營造業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土木包業負責人維護公安責任契約與分工責任聯合承攬/統包承攬限額與總額管制#22~#2760圖1.營造業法架構圖(圖例:#50:第50條,#45~#49:第45至49條。)1.2營造業法條文及立法意旨說明1.2.1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不得營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營造業管理事務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一條至第五條)1.2.2明定營造業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等,甲等並各有其專任

6、工程人員一人以上。綜合營造業依評鑑分三級。若營造業法施行五年後,丙等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人數不足時之處理機制規定。專業營造業在列舉之專業工程項目中,可擇二項以上辦理登記。該專業工程項目指定十一項,係以直接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施工品質者,始予列入。土木包工業登記條件及營業區域。(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1.2.3明定營造業申設資本額規定、申設許可、公司登記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證冊領取及變更登記。營造業每五年應申請複查及複查補正,主管機關可抽查。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手冊內容有變動時應申請變更,其停業及歇業時,手冊註記管理,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應送繳註記或註銷,營造業經撤銷登

7、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繼續施工規定。(本法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1.2.4賦予綜合營造業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以統包方式承攬工程之功能,以統籌辦理工程方案之選擇、規劃設計及施工管理,提升工程品質,健全其發展。另為避免營造業無限量承攬工程,造成履行契約之困難,明定營造業承攬限額及承攬總額以不超過淨值二十倍為限,及聯合承攬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除專業工程得轉交外,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並釐訂營造業與專業廠商之施工責任。(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601.2.5營造業承攬工程,依現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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