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契约文件及效力_2001301030549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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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書編號:99-d3-067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關)及有限責任台北縣原住民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

2、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及順序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

3、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1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www.pdffactory.com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

4、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契約以機關決標之日為簽約日,並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本契約經廠商於投標時檢附填妥資料並核章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

5、件」,機關於決標後於前述「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填寫決標金額及經機關核章後完成簽約手續。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第二條、履約標的:廠商應給付之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如下:由廠商辦理「派遣6個臨時人員從事6個月期之勞務工作服務」採購案,詳需求規格。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一)按月計酬法。(二)廠商之派遣人員以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計算;如須換算成每人每1小時之勞務費單價,則以每月240小時計算。每日工作時間若超過8小時,機關須另支付超時工作勞務費用,每日超時工作

6、部分前2個小時依上述勞務費之1.33倍核給,第3個小時起則依上述勞務費之1.66倍核給。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一)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二)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三)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2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www.pdffactory.com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稅捐或規費之

7、新增或變更。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四)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本契約所蓋之章或經機關認可之章為之。另廠商請領本契約價金得由廠商提供匯款帳號及與廠商名稱相同之戶名,由機關於審核無誤後撥款匯入廠商之戶頭,相關匯款之費用(如匯費及郵電費等)由廠商

8、負擔。(二)本契約請款單據抬頭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契約決標總價金為新台幣770,400元(每1派遣人員每月勞務費為新台幣21,400元)。(四)廠商每月價金依實際派遣人數及工作日(時)數結算之,並於機關驗收後辦理付款。(五)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2、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3、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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