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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契约的效力摘要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不起诉契约系民事诉讼契约多种表现形式的一种,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诉讼契约,其效力争议性较大,且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否认这种通过诉讼契约放弃诉权行为的效力。本文认为应顺应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趋势,从尊重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视角出发,出台相应法律规范以明确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不起诉契约相应法律效力。 关键词不起诉诉讼契约诉讼法学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有这种环境。但事实上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依然有效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颁行以来,显然,难以再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虽然全国人大于2007年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与执行程序进行了局部修改,但整个制度设计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许多学者仍呼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特别是部分学者呼吁植入契约化理念,笔者也认为这已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学界对民事诉讼契约的认识也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对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性质、效力、救济、存在的理论基础等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特别是不起诉契约这种新型的诉讼契约的认识不到位,故笔者拟以不起诉契约为题,对我国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发表相关见解,以期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3、。 一、不起诉契约的界定 不起诉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诉讼契约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者在诉讼中对于现在或者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旨在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合意。不起诉契约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提起之前合意约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不得提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民事争议的契约。它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反应,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需要。我国学者一直呼吁尽快在民事诉讼法中植入诉讼契约制度包括不起诉契约,但目前尚无任何相关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我国学界对于不起诉契约的认识也不
4、够深入,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该制度,需要注意其如下特点: 第一,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起诉契约名为契约,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作为和解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由于不起诉契约是关于程序方面的约定,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处分约定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将其作为争议性解决条款,赋予其效力上的独立性,因此,这种条款不因其它条款甚至整个协议的无效而受到牵连。如认为该不起诉契约无效需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专门性认定。 第二,既可以在诉讼之前形成,也可以在诉讼之中形成。不起诉契约作为和解协议中的争议条款存在,则其形成时间一般也就是和解协议的形成时间。我国现在的和解制度通常包括诉讼外
5、和解和诉讼中的自行和解。前者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上的自愿原则,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后者则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或者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所形成不起诉契约一般是在诉讼前就相关实体问题达成合意并约定该纠纷不得起诉。而在诉讼中则是当事人达成诉讼上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撤诉。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如执行过程中,就没有达成不起诉契约的可能和实际意义。 第三,性质不同于实体契约。虽也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其本质上是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的约定,不涉及到当事人的实
6、体利益,仅仅属于附随性的条款。从本质上而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过程就是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用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过程。因此,不起诉契约本身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能作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即不起诉协议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仍须法院依法裁量。 第四,不具备最终效力。在民事实体法领域,原则上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起诉契约本质上涉及的是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了公权力范围,因此其效力具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
7、也无任何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现行条件下的不起诉契约仅仅是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存在,是否会再行起诉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诚信程度,以及利益考量。如果当事人一旦行使诉权之后,该协议并不一定为法院所认可。 二、不起诉契约的效力争议 虽然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一部分学者开始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植入诉讼契约理念,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该理论无任何相关规定,导致学者们对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认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笔者详细阐述如下: (一)不起诉契约无效说 认为不起诉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一种,应当无效的观点主要从程序安定性和公法不可
8、随意处分的角度进行论证,代表学者有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