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媒體申報作業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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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頁次壹、總則1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一、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2二、媒體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7三、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13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26一、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26二、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30肆、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名冊32一、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32二、檔案格式及說明36伍、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37一、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37二、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41陸、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43一、申報程序

2、及作業規定43二、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4772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8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881920964號令訂定發布91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061號令修正發布92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621號令修正發布93年4月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69號令修正發布9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40號令修正發布95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504026760號令修正發布96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035580號令修正發布97年4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4026020號令修正發布98年4

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4022340號令修正發布壹、總則一、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特訂定本要點。二、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7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於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三、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四、作業範圍:(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除下列申報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或媒體辦理結算申報: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2.清算

4、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5.簡易申報案件6.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7.逾期申報案件(二)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3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三)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任名冊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四)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2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五)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

5、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3-1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72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一)網路申報作業方式:申報程序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申報時間每年5月

6、1日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檢附資料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97年度之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其餘申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

7、告書,如經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備  註1.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附件1,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

8、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軟體下載),送代收單位辦理。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獨資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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