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doc

海曙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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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曙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审议稿)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丧葬文明建设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即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一)具有海曙区户籍的城镇居民;(二)在海曙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部队现役军人;(三)在海曙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在甬工作并按规定在宁波市缴纳

2、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对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因故死亡的,可以就近到通过资格认证的殡葬服务单位进行遗体火化或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也可以到指定殡葬服务单位进行遗体火化或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第三条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及具体范围(一)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免费范围:1、遗体接运。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按实际公里数实报实销。2、遗体停放。指遗体火化等待-14-前使用殡仪馆临时停放室停放遗体的服务(一次/间,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3、遗体火化。指

3、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4、骨灰存放。指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具体免费标准由我区按相关规定制定,适时进行调整。(二)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生态墓地墓位(含树葬、草坪葬等)、骨灰存放处格位(含堂、塔、壁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基本费用。具体免费标准由我区按相关规定制定,适时进行调整。(三)对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应证(书)件由当地承担遗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再免费提供价值300元骨灰盒1只。具体规格和式样等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宁波市殡仪馆由市民政局确定。重点救助

4、对象包括:1、海曙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建国以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等人员。2、海曙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第四条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或报销的方式进行。丧主-14-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

5、,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重点救助对象的丧主选购免费骨灰盒以外产品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其购买的骨灰盒费用不得从免费骨灰盒费用抵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超过我区规定标准的,所有费用不予免除。第五条申请殡仪基本服务和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治丧主办者须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一)治丧主办者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亡者为重点救

6、助对象的,按相对应类别须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的国家《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类型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五)亡者为在海曙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行政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7、及《军官证》、《警官证》、《学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在甬工作的证明-14-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海曙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第六条殡仪基本服务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主办者应到通过资格认证的殡仪服务单位,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由治丧主办者依次按照殡仪基本服务实施流程逐项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直至各项服务工作完结后签名确认,提交殡仪服务单位结算处核

8、销。第七条墓葬基本服务申请程序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由治丧主办者向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街道审核后,填写《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凭街道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通过资格认证的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签名确认。第八条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的资格认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九条实施惠民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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