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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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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
2、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五条 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3、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项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热力等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总和。 第六条 节能评估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负责其他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 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
4、、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六大类。 第七条 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设厅申请项目节能登记和审查。 第八条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 第九条 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三、节能评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
5、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工信局或者省建设厅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内容包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提交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项目用水总量、节约用水措施和废水处理及利用情况。 (五)项目主要技术路线和工艺选择,厂区和车间工艺流程的平面
6、布置(工业类项目)。 (六)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七)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情况。 (八)能耗指标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工艺)等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等主要可比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工业类项目)。 (九)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十)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7、完成节能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限的,经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地方和行业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单位产品及可比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国内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8、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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