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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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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
2、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13—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
3、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除此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
4、评估报告表。除此以外,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5、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13—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可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可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6、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四)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
7、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项目,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节能评估审查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或登记备案。第十一条—1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经认定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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