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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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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弓长岭区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彻底整顿客运市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客运秩序,严惩违法营运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步骤 2月20日至5月31日,计100天,其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启动阶段(2月20日—28日)。主要工作是: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发动。 2.实施整治阶段(3月1日—5月25日)。主要工作是:联合执法,打“黑”除“违”,净化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3.总结延续阶段(5月26日—30日)。主要工作是:回头看,全面总结;查不足,认真补课;面向未来定措施,巩固扩大成果,最终形成长效机制。
2、二、整治重点 1.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行为。 2.查处异地出租车回程拼客、绕程揽客、固定线路营运干扰我区运输秩序违法行为。 3.取缔机动三轮车违法营运行为。 4.整治班次营运车辆超员、拒载行为。 5.制止客运车辆不按要求进站、拒不接受安检、不按站点停靠等违章行为。 6.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揽客以及“外挂”违法行为。 7.惩处车匪路霸欺行霸市行为,暴力抗法行为。 8.客运车辆乱涨价行为。 三、法律依据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3、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核定线路、班次行驶的;和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区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者,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检测运输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5、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区运管所责令整改,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外县(市)区出租车固定线路经营干扰我区客运秩序者,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对客运班次营运车辆超员违章行为,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对不服监督、暴力
6、抗法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职责分工 1.区交通局:负责查处客运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区物价局:负责查处客运车辆乱涨价行为。 3.区交警大队:协助运管、物价等部门检查客运车辆,并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揽客等违法行为。 4.区公安局:为交通、物价、交警等执法部门顺利执法保驾护航,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5.区信访局: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掌握信息动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客运市场秩序方面的信访案件。 6.区监察局:实施执法监察与效能监察,严厉查处执法犯法、充当“黑”车保护伞、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整治措施 1.宣传教育
7、,统一思想 ①利用区有线电视、广播电台宣传这次集中整治行动。 ②区交通局、区物价局、区交警大队等单位领导要分别发表电视讲话或广播讲话。 2.落实责任,通力协作 总的原则是采取集中行动与日常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行动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各单位派人参加,形成氛围,壮大声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活动。 日常执法工作指的是各单位按职责正常开展执法行动。 3.建立行政处罚联动机制 在整治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一律按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处罚上限执行。所查扣的各类证件、违法车辆一律经过集体研究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放证放车。在查处过程中,如发现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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