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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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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效用,拉动社会投资,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穗府〔2010〕37号,下称《意见》)、《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下称《办法》)和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意见》,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含当年商业
2、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相关企业、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和对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配合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
3、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经贸委指导项目验收,对—12—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资金申报与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和验收工作,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的做法,结
4、合本级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市、区共同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第六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流通业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当年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二)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三)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四)建设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园区)和国际采购中心项目;(五)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六)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12—(七)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
5、目;(八)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九)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扶持重点专题目录详见附件1)。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3种方式安排使用。(一)奖励。对申请时已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等。其中,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三)补助。对带动性强的在建项目或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选择和安排第九条 市经贸
6、委原则上在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6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项目,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筛选、排序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申请会展及其他项目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属有关政府部门申报会展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及政策要求应严格把关。—12—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的程序:(一)市经贸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录入预备项目库;(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
7、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具体如下:(一)申请本办法第七条除第(六)项外的: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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