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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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监察监督、政务管理等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征询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作出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市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

2、个阶段。第三条(保密事项)规划公示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等涉密事项的,不予公示。第四条(职能主体)职能处室、分局、基层单位负责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实施管理公示,批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局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政务管理公示。上述各机构以下称公示机构。公示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局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局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系统违反规划公示制度的行为。其他处室、分局和基层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示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开展规划公示相关工作。第五条(公示前审批程序)6公示事项存在

3、社会稳定风险的,公示机构应会同局办公室制定应急预案。一般规划管理事项公示,经公示机构负责人审批。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反响的公示事项,公示前须经局规划设计技术会审会审议后,报公示事项分管领导审批。第六条(工作机制)规划批前公示应明确电话、电邮、通信等意见收集方式。公示机构应建立意见收集、汇总、整理、采信和反馈工作机制。采信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反馈。对不予采信的意见在反馈时宜说明理由。批后公布时应明确监督电话。第七条(公示档案)公示机构应建立规划公示档案。规划公示档案应满足依法行政自我举证要求,纳入规划业务档案。第八条 (公示方式)规

4、划公示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固定场所公示:通过规划馆、规划公示栏等场所公示;(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三)现场公示: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委会)或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起止日的现场公示影像资料;(四)网络公示:通过常州规划网进行公示;(五)其他易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第九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6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等规划制定工作应进行批前公示。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划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公示材

5、料。上述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十日。第十条(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依据、选址单位名称、选址项目名称、拟选位置,规模。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划条件,经局规划设计技术会审会审议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与已建或在建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

6、的;(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拆除或新建项目;(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依据、建设单位、拟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日照分析结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第十三条(规划变更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意见书、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当进行批

7、前公示。批前公示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规划变更的,还需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公示意见是规划变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依法予以审批。第十四条(规划批后公布事项和内容)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或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进行批后公布:(一)总体规划:批复,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三)专业规划:批复,依据

8、,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经审定的选址位置图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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