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ID:37793944

大小:3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31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_第1页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_第2页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_第3页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_第4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市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制度。城市规划区外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参照本制度执行。第

2、三条城市规划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三)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范围:(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以及对上述规划的调整、变更等;(二)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生态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

3、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等的“一书两证”审批意见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以上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等;(三)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四)城市规划监察监督。第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图件、规划方案说明或模型等。(二)规划实施管理: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

4、2、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3、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监督电话。4、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三)规划管理政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一书两证”发放、规划

5、批后管理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四)规划监察监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依据、程序、时限、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及社会监督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第六条规划公示的期限:(一)规划编制公示期限1、批前公示城市规划上报审批前,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2、批后公示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

6、后,应向社会公示。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等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二)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期限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公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用地性质,公示期不少于10日。2、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建设项目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

7、,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及时公示。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公示。第七条规划公示的方式:(一)展览公示:对待批或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方案等,应以模型、图纸等形式,在固定的公共场所、网站向公众公示。(二)媒体公示:对有必要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分别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三)公示牌公示: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在建设工程开

8、工前设置于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除。第八条规划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公示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成果和项目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后将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情况。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对需进行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公示后将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若有必要,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