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ID:32143413

大小:228.50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9-01-31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3页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4页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区政府确认的社会化物流服务平台项目补贴;(二)物流企业的贷款贴息;(三)对我区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奖励;(四)经区现代物流业

2、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环境宣传与推介、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物流培训及其他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第二章职责及分工31第五条区物流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执行和落实;(二)确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资助对象;(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四)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提

3、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六)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七)组织对资助申请对象的考察、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评估。第六条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二)复核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物流办下达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

4、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和审计;31(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六)与使用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责任。第三章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一)经区物流办认定,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二)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三)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资助对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项目已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

5、专项资助的;(三)企业或单位在享受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企业涉及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营业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五)企业有废逃银行债务行为或在政府有关部门有恶意欠薪、偷逃税款、污染环境等不良记录的;(六)企业或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七)区物流办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31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资助三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奖励资助为一次性支持。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第十一条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

6、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并已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一年期限内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一般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重点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项目补贴的条件与标准(一)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园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三)冷链物流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经区物流办批

7、准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奖励资助的条件与标准(一)对上市公司、市民营百强物流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为基准,当年营业额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31,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经认定的区内注册并承接物流业务外包等业务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8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3亿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三)对鼓励类物流企业,按其前三年地方税收分成贡献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