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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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苏环发〔2009〕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三条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采用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评价等级和对象确定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评价一次,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13—差、差五个级别,并以绿、蓝、黄、红、黑五色予以标识。评价标准根据《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附件1)执行。该标准中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

3、行为等方面。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分为指定与自愿两种。其中指定的评价对象包括:(一)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二)列入当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三)群众有效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3次以上的排污企业;(四)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五)其它重点污染源。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逐步增加参评企业数量。评价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市环保(分)局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评价企业名单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予以调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负责在官

4、方网站或公众媒体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通报市银监局。第七条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征集及参与初评。—13—第八条市环保局及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参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动态情况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也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九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公布等程序办理。(一)告知。在确定评价企业名单后,当地环保部门应向企业发送《宁波市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附件2),要求企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与材料。(二)填报。

5、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如实填写《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基本信息表》(附件3)和《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4),分别登记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管理、守法行为、社会行为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地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企业填报信息后,形成《宁波市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汇总表》(附件5)一并报送市环保局。(三)初评。市环保局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出具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意见,并填写《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附件6)。对拟评定为绿色企业和黑色企业的要附简要说明情

6、况。—13—(四)反馈。市环保局汇总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并通报各地环保部门,由各地环保部门以《宁波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反馈表》(附件7)形式反馈给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若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公示。市环保局在环保局官方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初评名单和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日。(六)复核。市环保局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和公示情况组织集体评审,确立最终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七)公布。市环保局对全市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作出审核、确定等级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名单,并将名单

7、通报市银监局和报省环保厅备案。第十条主动申请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可到所在地环保(分)局自行提交申请。第十一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份开始开展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并实现信息化。第五章分类监管第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13—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监管类别分为优良企业监管、一般企业监管、差类企业监管三类,分别采取以下管理要求和激励机制或限制性措施。(一)对被定级为优良类(绿色和蓝色)企业的管理要求及其享受的政策为: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

8、补助资金和其他提供资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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