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doc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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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95學年度生效)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技(二)字第Ο九二ΟΟ七一二Ο二號函准予備查考試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二二二七Ο四三一號函修正備查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二○九五○號函准予核定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一○○五六七號函准予核定(修正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考試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四二四五三七二二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台技(四)字第○九四○一一四二一九號函准予核定教育部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台技(四)字第○九五○○四六五○一號函准予核定(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九十五年六月七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96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六○一八三一一一號函准予核定考試院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06172號函核備(95學年度生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第二條本校秉承「弘毅精勤」之校訓,以研究學術、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培育高級專業人才,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二章學術單位第三條本校學術單位分設學院(以下簡稱院級)、學系、研究所、中心(以下簡稱系級),其設置詳如附表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各學術單位設置一覽表」。本校研究所、大學部有同一系(所)者,應合一運作。本校並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本校為配合社會發展及產業升級,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院級、系級學術單位及附設機構。本校各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需要得附設中心或其他單位,其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四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另訂之。第五條本校得與其他院校或機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定。12 第一項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合作雙方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第六條本校得擬訂與他校之合併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第三章校長、副校長第七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本校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第八條校長之任期為四年,得續任一次。遴選新任校長之任期應配合學期制,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校長執行職務,並報請教育部核派,同時進行校長遴選事宜。第九條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經書面表示續任意願時,經教育部進行評鑑後,提供本校作為續聘之參考;本校應於任期屆滿前十個月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續任。第十條校長於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校長因故出缺時,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校長遴委會置委員13人,由本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各單位提名推薦,經校務會議推選6人。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普選6人。三、教育部推薦之代表:由教育部推薦1人。校長遴委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十一條校長之去職,除自請辭職及法定原因外,如涉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違失案件時,本人應迴避處理。罷免案之發起,須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應出席人數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檢附理由書陳副校長核閱後,於十五日內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成立後送請副校長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就罷免案進行投票,如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應於會後七日內報請教育部解聘之。第十二條校長卸任後,應聘任為專任教授。12 第十三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或二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自校內外教授遴選聘兼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惟校長因故出缺時,其任期得延至新校長上任為止。副校長如由校外教授擔任,須先聘為本校教授。第四章行政單位組織第十四條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一、教務處二、學生事務處三、總務處四、研究發展處五、進修推廣部六、圖書館七、體育室八、軍訓室九、秘書室十、人事室十一、會計室十二、電子計算機中心十三、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中心十四、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設置辦法由各單位擬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十五條本校設教務處,掌理綜合教務、教學服務、招生業務及其他教務事項,置教務長一人。得設綜合教務、教學服務、招生業務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十六條本校設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得設諮商輔導中心暨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另置職員若干人。12 第十七條本校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置總務長一人。得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十八條本校設研究發展處,掌理學術研究、資源整合、技術合作、企業服務、國際交流事宜,置研發長一人。得設學術服務、技術合作、國際合作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十九條本校設進修推廣部,掌理進修與推廣教育事宜,置主任一人。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推廣教育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二十條本校設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置館長一人。得設系統資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二十一條本校設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置主任一人。得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場地管理三組,各組得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另各組得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二十二條本校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學生輔導事宜,置主任一人。得設教學、綜合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職員若干人。第二十三條本校設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置主任秘書一人,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二十四條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分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助理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分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佐理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電子計算機相關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得設諮詢服務、資訊運用與發展、資訊網路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及依九十年八月二日前原「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進用之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第二十七條本校設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中心,掌理校友服務、學生實習、就業輔導12 相關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得設校友服務、就業輔導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二十八條本校設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掌理環境及工業安全衛生等事項,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第五章教學單位之組織第二十九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系(所)各置主任一人,師資培育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得各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中心業務,並得置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助教、職員若干人。前項師資培育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三十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其聘任先經系(所、中心)、室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再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各級教師其職責為從事授課、研究、服務、輔導及協助學校校務行政工作事宜。第三十一條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之進用、定位及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三十三條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與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三十五條本校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並得於相關辦法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本校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訂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12 第三十六條本校為追求卓越及學術責任,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第六章各級主管資格及產生程序第三十七條本校各學術單位主管之遴選,各依其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院級院長,由各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教授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系級主任,由各系(所、中心)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二人經各該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兼任之。新設學術單位首任主管,得由校長逕行聘任或指定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校內外教授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各學院達一定規模、院務繁重者,得設置副院長一人,其任期,以配合院長之任期為原則,由院長提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選,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所謂達一定規模、院務繁重者,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一、設置系(含通識教育中心及師資培育中心)、所(含一系多所)總數達五個以上者。二、所屬學位學生數達二千人以上者。各系(所、中心)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者,得設置副主管一人,輔佐主管推動學務,其任期以配合系(所、中心)主管之任期為原則,由該系(所、中心)主管提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人選,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所謂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者,係指該系(所、中心)前ㄧ學年經營績效達七十點以上者(其經營績效標準另訂之)。各學術單位主管因重大違失之罷免案,應經該學術單位講師以上教師檢附罷免理由書進行連署,成立後送由上級單位主管(系級送院級、院級送校級)召集該學術單位講師以上教師就罷免案進行投票,通過後,報請校長核示辦理。罷免未通過者,同任期內不得再就同一事由進行罷免。各學術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遴選、任期及去職等有關規定,由本校另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三十八條依本規程第三條第五項,各學院附設中心或單位12 主任,由院長就各學院相關領域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薦後,陳請校長聘兼之。第三十九條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其餘依本規程第十四條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除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軍訓室主任外,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體育教師兼任之。由教師兼任之各級主管因違法失職,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兼其主管職務;其職缺由校長另聘符合兼任資格規定之專任教師兼任之。行政單位分組辦事者,其組長除人事室及會計室外,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第四十條各級學術及行政單位主管,除由職員專任者外,均採任期制,每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前項有任期制之行政單位主管得由校長審酌適性後續聘連任之。第七章會議及委員會第四十一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一級學術及行政單位主管、本校附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成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之十分之一。前項各代表之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由各系(所、中心)、及體育室專任教師推選系級教師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推選之。人數在五人(含)以下者,推選一人,十人(含)以下者,推選二人,超過十人者,每增加五人增置一人。二、軍護人員代表:由全校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推選之,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推選二人,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三、職員代表(含稀少性科技人員):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推選二人,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12 四、技工工友駐警代表:由全校編制內技工工友駐警推選之,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推選二人,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五、學生代表:十一至十四人,由學生自治團體訂定辦法產生之。校務會議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缺席或迴避時,由副校長代理,副校長從缺時由教務長代理。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定期召集之會議,若無案審議時,得免召開;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議事規程由校務會議訂之。本會議設下列各委員會:一、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擬訂本校整體短、中、長程校務發展及財源計畫等。二、議事規程規劃委員會:初審及排定校務會議議案、擬訂會議規範、擬定議事日程、議程等。三、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本校經費收支、保管、運用及財產管理情形。前項所設之委員會由校務會議代表組織之,其設置要點依有關法令規定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本會議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本會議交議事項,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四十二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三、學院、系(科)、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校務會議進行前項之審議,得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說明或諮詢。第四十三條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12 、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中心主任、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本校附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校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第四十四條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教務處各組長、研發長、進修推廣部主任、進修推廣部教務組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十五條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學生事務處中心主任及各組長、進修推廣部主任、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系(所)教師代表各一人及學生代表三至五人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十六條本校設總務會議,由總務長、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總務組長、體育室主任、會計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技工工友駐衛警察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十七條本校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各該學院院長、所屬各系、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及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院務事項。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由各學院訂定之。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設系(所)、中心、室務會議,由系、中心、室主管、研究所所長及專任教師、助教、職員組成。系、中心、室主管、研究所所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本系(所)、中心、室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系務事項。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十八條12 本校設處、館、部、中心、室務會議:以各處、館、部、中心、室單位主管及成員組成,以處、館、部、中心、室主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之重要事項。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十九條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設校、院、系(所、中心、室)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重大事項。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級學術單位、體育室、教師會分別推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一人組成。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召集並主持之,副校長因故不克召集時,由教務長召集,主席則由出席委員互選之,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級學術單位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該學術單位系(室)、院務會議訂定,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級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或重大權益受損之申訴。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四、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討論及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及操行案件。其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五、校園規劃委員會:規劃畫本校校園事宜,其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本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項之規劃,其設置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厚植性別平等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為目標,其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組織或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八章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12 第五十條本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其設置辦法由學生事務會議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本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第五十一條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增進教育效果,應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依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學生代表,除出列席本規程所規定之會議外,並得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本校各項會議。其辦法另訂定之。第五十二條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各學系(所)得成立系(所)學會。其辦法另訂之。第五十三條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九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校得附設進修學院,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第五十五條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第五十六條本校得置專門委員、編纂、組長、秘書、技正、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幹事、技士、技佐、助理員、佐理員、辦事員、管理員、事務員、書記若干人。本校得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諮商心理師、護士若干人。第五十七條本規程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由本校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校各一級單位提出修正案,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正,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表一本校各學術單位設置一覽表學院別系所、中心附屬單位工學院(一)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含碩士班)(二)土木工程系(含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班)(三)模具工程系(含碩士班)(四)機械工程系(含學士班機電組、微奈米技術組、機械與精密工程研究所碩士班)(五)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含碩士班)微機電精密機械技術研發中心12 電資學院(一)電機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二)電子工程系(含碩士班)(三)光電與通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四)資訊工程系電子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管理學院(一)會計系(二)國際企業系(含碩士班)(三)財政稅務系(四)金融系(含金融資訊研究所碩士班)(五)商務經營研究所(碩士班)(六)企業管理系(七)觀光管理系(含觀光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八)資訊管理系(含碩士班)人文社會學院(一)應用外語系(二)人力資源發展系(含碩士班)(三)文化事業發展系(四)師資培育中心(五)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空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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