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doc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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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95學年度生效)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技(二)字第Ο九二ΟΟ七一二Ο二號函准予備查考試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二二二七Ο四三一號函修正備查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二○九五○號函准予核定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一○○五六七號函准予核定(修正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考試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四二四五三七二二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台技(四)字第○九四○一一四二一九號函准予核定教育部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台技(四)字第○九五○○四六五○一號函准予核定(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九十五

2、年六月七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96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六○一八三一一一號函准予核定考試院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06172號函核備(95學年度生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第二條本校秉承「弘毅精勤」之校訓,以研究學術、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培育高級專業人才,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二章學術單位第三條本校學術單位分設學院(以下簡稱院級)、學系、研究所、中心(以下簡稱系級),

3、其設置詳如附表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各學術單位設置一覽表」。本校研究所、大學部有同一系(所)者,應合一運作。本校並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本校為配合社會發展及產業升級,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院級、系級學術單位及附設機構。本校各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需要得附設中心或其他單位,其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四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另訂之。第五條本校得與其他院校或機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定。12第一項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合作

4、雙方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第六條本校得擬訂與他校之合併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第三章校長、副校長第七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本校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第八條校長之任期為四年,得續任一次。遴選新任校長之任期應配合學期制,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校長執行職務,並報請教育部核派,同時進行校長遴選事宜。第九條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經書面表示續任意願時,經教育部進行評鑑後,提供本校作為

5、續聘之參考;本校應於任期屆滿前十個月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續任。第十條校長於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校長因故出缺時,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校長遴委會置委員13人,由本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各單位提名推薦,經校務會議推選6人。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普選6人。三、教育部推薦之代表:由教育部推薦1人。校長遴委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十一條校長之去職,除自請辭

6、職及法定原因外,如涉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違失案件時,本人應迴避處理。罷免案之發起,須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應出席人數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檢附理由書陳副校長核閱後,於十五日內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成立後送請副校長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就罷免案進行投票,如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應於會後七日內報請教育部解聘之。第十二條校長卸任後,應聘任為專任教授。12第十三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或二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自校內外教授遴選聘兼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惟校長因故出缺時,其任期得延至新校長上任為止。副校長如由校外教授擔任,須先聘為本校教授。

7、第四章行政單位組織第十四條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一、教務處二、學生事務處三、總務處四、研究發展處五、進修推廣部六、圖書館七、體育室八、軍訓室九、秘書室十、人事室十一、會計室十二、電子計算機中心十三、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中心十四、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設置辦法由各單位擬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十五條本校設教務處,掌理綜合教務、教學服務、招生業務及其他教務事項,置教務長一人。得設綜合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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