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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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號第二十七次教務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自九六學年開始適用,並適用新舊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自九九學年開始適用,並適用新舊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自一百零一學年開始適用,並適用新舊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2、十月廿四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自一百零一學年下學期開始適用,適用於一百零一學年及之後入學之新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廿七號生物藥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一、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ofBiopharmaceuticalSciences,Nation

3、alYang-MingUniversity。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三、新生報到及註冊(一)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經錄取之研究生應依規定日期報到並填寫切結書,於規定期限內,補繳驗學位證書,逾期未完成報到或未繳驗學位證書者,非因正當理由,並經核准延期,均取消入學資格。(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察覺,即予開除學籍。四、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與審查悉依本所「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增訂,修正時亦同。五、課程(一)必修科目

4、:「生物藥學通論」四學分,「生物藥學特論」二學分,「生物藥學研究方法」二學分,「醫藥化學(一)」二學分,「醫藥化學(二)」二學分,共十二學分。適用於一百零一學年及之後入學之新生。(二)必選科目:51.每學期需選修「生物藥學專題討論」或「進階生物藥學專題討論」,若於修業年限內有二次不及格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適用於新舊生。2.修業前三學年每年需選修「生物藥學教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3.需選修通過「新藥開發特論(一)」,及「新藥開發特論(二)」,方能申請學位考試。(三)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5、(四)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五)每學期選課需經論文指導老師指導,並在選課單上簽字同意,再經所長簽字同意。一、修業期限、學分(一)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二)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及必選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包含本所所訂定之必修及必選科目學分。(三)論文學分另計。(四)本所碩士畢業生及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可免修已修畢及格之本所必修科目。(五)相關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之研究生得免修已修畢及格之本所博士班所修之必修相同科目,可免修學分依學校規定辦理並由所務會議認定

6、。(六)休學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二、科目考試、成績(一)科目考試,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及學期考試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交所辦公室,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四)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五)

7、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三、論文指導(一)論文指導委員會1、本所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會人數需有三人以上,委員需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委員於指導論文期間得以更換。2、各研究生之論文指導老師由本所專、兼任教師擔任。(二)實驗室輪習及選定、轉換實驗室辦法、論文指導老師之職責及論文進度報告悉依本所「博士班修業細則」辦理。本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5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一)應考條件:依本所「博士班修業細則」辦理。(二)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三學年內完成,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即列名博士學位候選人。(三)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四)資格考核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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