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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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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法律依據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年6月27日教中(三)字第0960575945號函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二、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定義本要點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二、
2、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
3、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第三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11-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第四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二
4、、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第五條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六條比例原則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七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
5、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六、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第八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1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
6、人格發展權。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六、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七、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第九條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
7、,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置。教師得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第十條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8、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第十一條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11-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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