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100学年度第2次环境保护暨职业安全卫生委员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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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100學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時間:民國100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0分記錄:陳君如地點:校總區第4會議室(新農化館5樓)主席:李主任委員嗣涔出席:李主任委員嗣涔蔣委員丙煌(請假)馮委員燕鄭委員富書陳委員基旺(請假)陳委員弱水(徐富昌代)張委員慶瑞(沈川洲代)蔡委員明誠趙委員永茂(王宏文代)楊委員泮池(鄧述諄代)顏委員家鈺李委員書行陳委員為堅(陳家揚代)李委員琳山(林坤佑代)羅委員竹芳(黎錦超代)徐委員源泰陳委員明豐(馬崇惠代)劉委員權富汪委員信君(請假)鄧委員述諄林委員金福(卡

2、艾瑋代)黃委員良得黃委員鼎偉(林坤佑代)潘委員建源江委員瑞祥(王宏文代)沈委員川洲王委員惠芳蔡委員詩偉(陳家揚代)列席:事務組(許祥太)營繕組(請假)保管組(請假)駐警隊(請假)住服組(請假)保健中心(陳立梅)校規小組(請假)中研院原分所(劉載春)中研院生化所(請假)中研院天文物理所(請假)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請假)創新育成中心(請假)環安衛中心(梁文傑、陳保中、黃耀輝、黃偉邦、沈偉強、陳家揚、謝淑媛、楊進燦、陳君如、梁若寒、黃逸群、李正惠)壹、主席報告: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附件一,P3)參、報告事項一、100學

3、年度第1次毒性化學物質委員會議決議二、100學年度第1次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議決議(100年11月17日召開)三、本校99年度教職員特殊作業健康檢查統計分析報告肆、討論事項提案一提案單位:環安衛中心案由:為進入實驗場所實驗者發生意外傷害的頻率,相較於一般不從事實驗的學生高,是否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為其投相關保險,提請討論。說明:10一、目前本校學生團體保險經公開招標,決標價格為每人每學期160元,本校校務基金補助每人每學期50元,學生每人每學期自費110元,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意外身故可獲100萬元賠償,傷殘則依不同類型給予保險

4、金額5%~90%理賠)。二、理、工、生農、生科、公衛、醫學院之學生常因學習或課程需要,必須從事相關實驗,部分實驗操作必須接觸腐蝕性強的化學藥品,或易燃燒、易爆炸的物質,由於增加實驗場所曝露,人身安全風險較一般學生為高。三、環安衛中心及總務處一直努力從事能降低損失幅度之風險控制,包括實驗場所訪視、加強緊急應變及教育訓練、校園安全巡檢、建物消防改善等等損失抑減(Lossreduction)工作,惟實驗場所災害一旦發生,依現行保險金額恐無法完全償付人身損失。決議:請環安衛中心研擬實驗場所強制投保人身安全保險規範,並與財務處共同研商相

5、關細節。提案二提案單位:環安衛中心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場所設立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一,P4),及建議廢止「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室負責人注意事項」(附件二,P8)及「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資源回收作業要點」(附件三,P9),提請討論。說明:一、為明定實驗場所負責人、系所主管、一級單位主管分層督導管理責任及增修記點一致性等,修訂「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場所設立辦法」及「國立臺

6、灣大學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二、檢討現行法規,其中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即規定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負責人之權責,建議廢止88年8月10日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實驗室負責人注意事項」。另因已制訂「一般垃圾管理辦法」及「資源回收金提撥獎勵金作業要點」,建議廢止89年1月10日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資源回收作業要點」。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修正為「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及其他可能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負責人之權責如下」;「國立臺灣

7、大學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第5條第2項第5款修正為「抽查未通過時,應請校方暫時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其餘修正後通過並提送行政會議討論。10提案三提案單位:環安衛中心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建築物內公共空間安全管理事項」草案(附件四,P10),提請討論。說明:一、自99年9月起本中心與總務處每月聯合進行一次館舍公共空間巡檢,如發現有安全疑慮者,紀錄後正式行文並追蹤改善情形。惟校內並無公共空間安全之規範,且管理單位改善意願不高,恐影響公共安全,因此於99年第3次環安衛委員會提案討論如何落實執

8、行安全巡視後改善情況,決議由本中心研擬制定公共安全規範。二、本要點係依外部法規草擬,有鑑於本校建物老舊或管理現況不佳,明訂得限期改善、斷水、斷電等措施,以增加管理效率。決議:請環安衛中心依會議討論修正,並增訂主管單位定期檢查機制,提下一次環安衛委員會討論。伍、散會10附件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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