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东大学98学年度第1学期第1次临时校务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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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東大學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會議時間:98年12月3日(星期四)下午3:10會議地點:知本校區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主持人:蔡校長典謨壹、主席致詞(略)貳、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98.9.24(四)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期初)校務會議提案一、選舉98學年度應由校務會議代表推選產生之本校各項委員會委員。(提案單位:秘書室)決議一、程序委員:靳菱菱、謝元富、魏百祿、莊佩芬、游珮芸。二、經費稽核委員:高志誠、王吉祥、林清財、鍾永昌、黃良銘、吳永怡、陳淑芳、許秀霞、張學謙。三、校園規劃委員:許振宏、任晟蓀、梁忠銘、范春源、

2、傅濟功、郭李宗文、施能木、黃國華、李家瑩、潘語之、潘昭丞、林汝郡。四、法規委員:施孟隆、汪履維、廖本裕、劉烱錫、王鈞宗。執行情形秘書室:繕製各委員聘書,由校長致贈各當選委員。提案二、校長遴選本校98、99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擬請同意。(提案單位:秘書室)決議蕭月穗改由鄭燿男擔任,其餘照案通過。執行情形秘書室:依決議事項辦理。提案三、修訂本校「國立台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討論。(提案單位:生輔組)決議照案通過。執行情形生輔組:一、98年10月15日已簽文檢送增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至教育部備查(文號:0980900013

3、)。二、98年10月27日教育部來文,「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業已備查。文號:台訓(二)字第0980182664號。三、98年10月28日將新增修正學生獎懲辦法公告在學務處網站生輔組相關法規中宣導週知。提案四、擬修訂本校「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的二點條文內容,請審議。(提案單位:人事室)決議照案通過。執行情形人事室:本案已於98年10月28日以東大人字第0980006701號函知本校各單位,並公告本校網頁週知。提案五、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12、13條條文乙案,請 審議。(提案單位:人事室)決議照案通過。22執行情形人事室:本案

4、業奉教育部98年11月3日台高(二)字第0980190528號函核定,並已於本校網頁公告週知。提案六、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籌設「國立台東大學附設特殊教育學校」計畫案,請審議。(提案單位:校務發展委員會)決議同意成立籌設小組,俟籌設計畫書成熟後再送校務會議審議。執行情形校務發展委員會:依決議事項辦理。※臨時提案提案一、擬於本校知本校區人文學院前的中央大草坪,設置漂流木生態文化藝術公園,以美化校園,並成為生態、文化、藝術教育之場所,請審議。(提案單位:理工學院、人文學院)決議支持通過,並依說明六辦理。執行情形理工學院:一、已完成漂流木工作室。二

5、、設置漂流木生態文化藝術公園確切地點,另提案送校園規劃委員會討論。參、提案討論提案一、擬訂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轉移管理辦法」(草案),請 審議。(提案單位:研發處)說明:一、依據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另訂之。二、本辦法草案經98年9月2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三、檢附辨法(草案)如附件,請 參閱。國立臺東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轉移管理辦法(草案)第 一 條 立法宗旨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鼓勵

6、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管理辦法。第 二 條 權益規定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管理辦法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三 條 承辦單位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暨企畫組(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第 四 條 專利申請之程序專利申請之程序如下︰22一、申請人須填具「國立臺東大學教師暨研究人員計畫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表」(附件一)及「國立臺東大學計畫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說明書」(附件二)。二、送相關領域專

7、家審查後,再送學術審議委員會及本校法律顧問審議。三、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四、分攤相關費用。五、未通過審議者得自行辦理。六、若發明人因故需自行辦理者應向學校報備後自行辦理。第 五 條 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經學術審議委員會及本校法律顧問審議通過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一、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70%-90﹪,發明人10﹪-25%,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5%。校方負擔之經費來源由校務

8、基金編列專款專用。二、研究經費由基金會或私人企業提供者,亦得由經費提供者自行向有關專利主管機關申請,本校不負擔相關費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仍須依第二條規定辦理。三、院系及相關單位不願負擔專利申請費用者,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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