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

ID:32123862

大小:637.38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1-3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_第1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_第2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_第3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_第4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与含义(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1911年12月,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市的一名警察在无任何令状的情形下,将快递员威克斯以涉嫌倒卖票证的名义逮捕。于此同时,其他几名警察也迅速赶到了威克斯的住所,并同样在无令状的情况下,扣押了他的一些私人物品。威克斯向一审法官提出了警察无令状扣押的问题,并请求法院裁判将其私人物品予以返还,但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该案直至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下级法院的判决才终被撤销。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语中这样写道:“如果私人物品能被如此扣

2、押、并用作控诉的证据,那么美国‘第四修正案’④就毫无价值。”②(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清晰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是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含义的关键。被联合国和许多国家所采用的非法证据的概念是“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主体不合法、手段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以及形式不合法等情形。它们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由此,我们大致能归纳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含义:将以非法手段或方式获取的、不

3、利于被告人的相关证据应当排除在定罪量刑所依理由之外的规则。①《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存在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拟欲搜查的地点和拟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签发司法令状。@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lⅥ】.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227.@冯承远.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解读与运用【l川.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63..气.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国外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美国审查

4、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况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涉及自我归罪问题的案件中,首次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思维。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滥用体罚或威吓等方法获取的供述,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前述,1911年,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不合法的搜查和扣押所获取的证据。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运用“毒树之果”的理论,在一个判例中第一次扩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初级证据可以被排除,派生证据也能够被排除。①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中又认定:完全以暴力、胁迫所获取的

5、言辞证据为定案依据的有罪判决不能成立。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首次宣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最高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②1966年,“米兰达规则”@问世,该规则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④1984年,面对刑事案件的高发趋势和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排除规则逃避法律严惩的情况,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上述规则确定了适用排除规则的一些例外,如“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和“公共安全的例外”。⑨①王建民.“毒树之果”——食取与舍弃的抉择【J】.法

6、治论坛,2009,(7).@任华哲,万平.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新变化【J】.刑事侦察学,2006,(4).@米兰达规则:无论在指控前还是指控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他的辩护律师都应该有在场的权力,否则有罪判决应予以推翻。④斯泰克.刑事程序故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2.@任华哲,万平.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新变化【J】.刑事侦察学,2006,(4)...6..万方数据三、国外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最初起源”到

7、“蓬勃发展”再到“理性管控”的曲线过程。2.美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情况美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条中: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禁止不正当搜查和扣押”的行为、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①、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获得律师帮助权"②、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③以及对“毒树之果”④的排除等。(二)德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德国“证据禁止理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在其刑事诉讼中,一直把“打击犯罪

8、”作为司法实践的首要目标,而“保障人权"则自然而然地被列为次要目标。但德国宪法中列有“人拥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以及“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等相关规定,使其创立和发展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了生根萌芽的土壤。1903年,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恩斯特.伯林,在其撰写的《刑事程序中作为真实探究界限的证据禁止》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证据禁止理论”。后来他又将其理论进一步扩展,创立了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真实发现原则”的例外规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