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3601-1988-蚝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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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T3601—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蚝油OystersauceSC/T3601—1988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蚝油产品的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原辅材料、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蚝(牡蛎)蒸煮提炼之蚝汁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蚝油。2引用标准GB317白砂糖GB5461食用盐GB131~134淀粉GB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GB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4肉与肉制品

2、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技术要求3.1感官指标见表1:表1项目指标色泽棕褐色至红褐色,鲜亮有光泽滋味及气味具有鲜蚝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体态粘稠适中,细滑均匀,不分层,无沉淀杂质不允许存在3.2理化指标见表2:表2项目指标净重每瓶(罐)净重允差为标示净重的±3%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mL8~14总酸(以乳酸计),g/100mL≤1.4氨基氮,g/100mL≥0.3全氮,%≥0.6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铅,mg/kg≤1.0汞,mg/kg≤0.05苯甲酸或山梨酸,%≤0.083.3微生物指标见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8

3、8-11-01批准1989-04-01实施SC/T3601—1988表3项目指标细菌总数,个/mL≤2000大肠菌群,个/100mL≤30致病菌不得检出3.4原辅材料要求本产品采用鲜蚝(牡蛎)经蒸煮提炼的浓缩蚝汁为主要原料,其辅料砂糖、食盐及淀粉应分别按GB317、GB5461和GB131~134的规定,并不低于一级品。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将样品倒入洁净的100mL烧杯中观察品尝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4.2净重净重检验,把瓶(罐)外壁擦净,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取实罐毛重(g),再把产品加热使内容物溶化后开瓶,将内容物倒入干净的烧杯中,使蚝汁流完,将空瓶(

4、罐)洗净、擦干后称其重量(g)。净重计算公式如下:净重(g)=毛重-空瓶(罐)重4.3食盐、总酸、氨基氮的测定按GB5009.39规定进行。4.4全氮的测定除蚝油样品称取4~6g外,其余均按GB5009.5规定进行。4.5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用烧杯精密称取样品10g,加入少量蒸馏水搅匀,置入100mL容量瓶中,再将烧杯冲洗2~3次,冲洗液倒入容量瓶中,再加水定容至刻度,摇匀作为样液备用。其余均按GB5009.44中2.1.1半微量定氮法规定进行。4.6铅的测定按GB5009.12规定进行。4.7汞的测定按GB5009.17规定进行。4.8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5

5、009.29规定进行。4.9微生物测定按GB4789的有关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食盐、总酸、氨基氮、全氮、挥发性盐基氮和微生物指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第4章规定试验方法进行,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来源有变化;b、正常生产后每隔一周应进行一次检验;c、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型式检验可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正式检验机构进行,试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5.3批样与组批规则5.3.1按生产班次取样,每3000

6、瓶抽取1瓶,余出的超过1000瓶者,增取1瓶,但每班每个品种取样基数不得少于3瓶。5.3.2如果生产数量较大,则按班产量总数20000瓶为基数,其取样按每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88-11-01批准1989-04-01实施SC/T3601—1988瓶抽取1瓶,超过20000瓶的部分,其取样数可按每10000瓶抽取1瓶,余出的超过1000瓶者,增加1瓶。5.3.3个别产品生产量过小,同品种、同规格者可合并班取样,若并班总数不超过5000瓶时,每生产班次取样不少于1瓶,并班后取样基数不少于3瓶。5.3.4按配料锅取样,每锅随机取样一瓶,但每批每个品种不得少于3

7、瓶。5.3.5所取的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装量和产品保存期等。5.3.6在同一批号中,抽取的样品一式二份,一份封存备查。5.3.7样品抽取后应立即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5.4复验规则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可加倍重新抽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对有严重污染或发现有病源菌者不得复验。复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每批包装好的成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配料表、批号、生产日期、产品保存期、产品净重、件数、注册商标及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证明。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

8、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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