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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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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准确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
2、离”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奖励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20第二章 资格确认第五条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严格把握政策,依照国家和省级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相关界定、规定进行资格确认,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3、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二)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务必齐全完备,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五)对不能明确界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人群,暂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待政策明确后,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再行纳入。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
4、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0奖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及释义的通知》(吉人口字〔2005〕13号)和《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吉人口字〔2005〕96号)为依据。第七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5、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村计生专干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二)村级评议并公示。1.每年1月31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应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由村(居)委会主任组织召开村(居)委会议,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退出对象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将本年度申报、退出对象核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集聚地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统一内
6、容、统一格式(附件3、附件4),张榜公示十天。2.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本年度申报但不符合资格确认20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3.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7、。(三)乡级初审并公示。1.每年2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核查(见面率达100%)、走访群众、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得出调查结论,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6)。2.初审的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级政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集市公示十天(附件3、附件4),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乡级主管领导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四)县级审批。
8、1.每年3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力量对拟新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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