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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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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3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机构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负责民办中小学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
2、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教育培养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教育培养成本。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教育培养成本。3、相关性原则。凡与民办中小学教育无关的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
3、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第二章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六条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扣减项目五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招待费、福利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利息支出、无形资产摊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其
4、他抵扣成本的项目包括:用学校教学资源进行课程之外活动并收取费用的、学生宿舍支出费用等。第七条生均培养成本,指培养一名学生一年(自然年度)的平均成本费用,包括所有的物质和人工消耗。第八条学生总人数,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全校平均学生总数。第九条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摄影、仪器修理调试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
5、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第十条人员支出中不包括学校食堂、物管、住宿服务及经营人员的支出。第十一条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的补贴等。第十二条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第十三条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第十四条社会保障缴费,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中未
6、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较长期间的人员工资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第十六条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招待费、福利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利息支出、无形资产摊销。1、办公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为进行教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等(含支付水电、取暖、邮电、会议、培训等费用)。2、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等。3、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
7、公务或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等。4、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5、房屋租赁费,指教育用房非本单位产权,需按期支付的租金;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其学生宿舍的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该项目。6、维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7、其他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1-6条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诉讼费、工会经费和其他杂费等。
8、8、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总额: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没有合同约定的,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贷款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超过比例,按三分之一计息,未超过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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