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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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共八类106项)一、物业管理(25项)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2、六十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55-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

3、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物业服务企业聘

4、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5、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9、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二条,

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  10、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交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11、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

7、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12、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

8、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  13、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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