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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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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AAAAAA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青岛QINGDAO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天津TIANJIN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邮编:1000042301CITICBUILDING,NO.19JIANGUOMENWAISTREET,BEIJING,100004,PRC电话/TEL:(8610)85262828传真/FAX:(8610)85262826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
2、bj.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股发字【2009】第015-1号二○○九年九月十八日3-3-1-2-38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股发字【2009】第015-1号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数字政通”或“公司”)的委托,参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3、下简称“首发”)工作,并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09]第015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09]第016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9月7日出具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
4、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0971]号)的要求,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发行人申请首发的如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一、关于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证书以及发行人注册商标申请进度的补充核查意见(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2009年7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发行人颁发了8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证明书》,允许发行人拥有的下述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3-1-2-38的著作权人由发行人的前身“北京数字政通有限
5、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有限”)变更为“北京数字政通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发行人拥有的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变更证明书编号权利取得方式1数字政通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10311号软著变字第20091306号承受取得2数字政通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10310号软著变字第20091307号承受取得3数字政通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39143号软著变字第20091308号原始取得4数字政通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5
6、4647号软著变字第20091309号原始取得5数字政通数字城管无线数据采集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72719号软著变字第20091310号原始取得6数字政通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无线数据采集系统V1.0软著登字第108667号软著变字第20091311号原始取得7数字政通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108668号软著变字第20091312号原始取得8数字政通数字化社区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108666号软著变字第20091313号原始取得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第1项《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
7、10311号)、第2项《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V1.0》(软著登字第010310号)的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于上述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两项著作权系发行人以其前身数字政通有限更名前的名称北京数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通图”)申请并取得的著作权,为发行人的前身自主研发并原始取得的著作权。数字通图名称变更为数字政通有限之后,数字政通有限办理了著作权人名称变更手续,换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权利取得方式由“原始取得”变为“承受取得”。本所
8、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或其前身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并由发行人合法拥有。2、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起至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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