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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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

2、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kf@chinalaw.gov.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现行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改完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行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务,由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既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专业人才集合体为特征的“人合”组织特点,也更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发展需要。为与合伙企业法相衔接,并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4、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第七条)    现行法规定,经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实际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均须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而不能由机构设立;而且,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在其他国家发展本土化成员所的做法也不相符。为此,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法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同时,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为使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

5、所在合作期限内继续稳定执业,也为其变更组织形式提供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后,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也可以转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并授权财政部规定转制过渡的具体办法。    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为经济活动提供鉴证服务,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其合伙人和股东应当具有较高信誉,符合相应条件。财政部在规章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的资格条件作了规定,实际执行情况是好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相关规定。(第八条)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的

6、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总结现行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充实完善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第十条);考虑到现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注册审计师的规定已失去适用对象,删除了该条规定(第十四条);为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衔接,将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的规定,改为“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办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

7、、将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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