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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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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要求,确保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本方案。一、委托事项(一)对武汉、宜昌、襄阳3个市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武汉、宜昌、襄阳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原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审查职能,相应调整给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二)对武汉、宜昌、襄阳3个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职
2、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武汉、宜昌、襄阳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原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审查职能,相应调整给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的请示文及自然资源部的审查报告,均由省自然资源厅转报。(三)对武汉、襄阳2个市由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武汉、襄阳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原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审查职能,相应调整给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二、责任划分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武汉、宜昌、襄阳市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关、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监督协调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
3、责任。-3-(一)武汉、宜昌、襄阳市级人民政府。1.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工作,并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2.受委托的市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委托审批权限,不得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市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未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的,不得批准
4、用地。建设用地批准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建设用地批准清单报省自然资源厅。4.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二)省自然资源厅。1.建立事中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核)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职权。2.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行为进行抽查;适时开展委托审批职权行使和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提出工
5、作改进措施和建议。3.指导和协调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系统并共享数据库,做好相关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3-三、其他要求(一)理顺流程。市级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的,依法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单独编号,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编号规则分别为鄂政土批(汉)〔年份〕**号、鄂政土批(宜)〔年份〕**号、鄂政土批(襄)〔年份〕**号,统一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
6、式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由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向省人民政府专文请示后,按程序办理。(二)强化监管。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市级人民政府行使委托审批(审核)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又整改不力的,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的,及超出委托权限进行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审批(审核)权限,并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三)明确时限。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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