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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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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南市教中(一)字第1010779295號函訂定發布壹、依據一、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二、教育部101年7月10日臺中(一)字第1010126637號函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貳、目的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參、理念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
2、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肆、注意事項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四、「多元學習表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四項,總成績仍需換算為五級分計分。9貳、「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一)競賽
3、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2.性質:(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3.採計:(1)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由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
4、始予採計。(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本區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聯性。二、計分原則:(一)競賽成績:1.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4.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如僅錄取前3名,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具備相關證照者始得計分。9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一、依國
5、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
6、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五)獎懲類別: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1.獎勵:大功每次加4.5分,小功每次加1.5分,嘉獎每次加0.5分。2.懲罰:大過每次扣4.5分,小過每次扣1.5分,警告每次扣0.5分。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9柒、「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一、幹部定
7、義及範圍:(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10人,不得浮濫。(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五)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8、。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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