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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合同法学》授课教案2.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合同法学》授课教案2第二章合同的成立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则以及合同的实际成立;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重难点:要约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范围。教学时数:6个学时。教学步骤和内容: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等许多个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2、方式。”可见,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面的。所以理解要约本身的内涵时,不应只停留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意思表示的层面上,而应考虑它本身的法律后果。合
3、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一方面,要约应明确要约人与接到要约的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如甲向乙提出“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就表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不是为销售而仅是展出的产品展销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
4、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如果要约中声明,要约人接到承诺后,可自由确定成立合同或不成立合同,那么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并不产生成立合同的效果,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有效的要约。(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一方面,要约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信件等方式,但不存在默示方式的要约。另一方面,要约应向受要约人发出,未经发出的不可能成为要约,而受要约人应当是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人,即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要约人自行选择,但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在现实生活中也比比皆
5、是,如商品标价陈列在商场柜台中、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等。(3)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体确定,就是明确。但具体确定到什么程度,应根据要约人所要成立的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按照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有多项,但就具体合同而言却未必如此。但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就合同标的作明确规定,如买卖合同应就买卖物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应有明确的租赁物。(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此外,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发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应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6、;由于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有明显的区别: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具有的内容。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要约一经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而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还必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3、要约人受
7、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单方消灭要约,否则就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约人在接到受要约人的合格承诺时,合同成立,要约人应承担合同义务,违反义务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此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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