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应对wto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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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直接到海外设立机构,参与国外市场的竞争。其次,虽然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必然会使国内银行让出一块市场,但中国的跨国企业也将得到较快的发展,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后,也需要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为它们服务,在国外市场争夺业务。可以肯定,中国在加入WTO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步伐将会大大加快。3、促进中国商业银行学习的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中国银行业素质的提高和各方面水平的提高。外资银行来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既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同时也存在着人民币配套业务、本外币结算和大型银团项目方面的合作。虽然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努力推进商业化改革,但是,我们不得不

2、承认,国有银行在组织体系、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经营机制和业务创新等方面,都深深地留下了专业银行体制的痕迹,与现代化、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建立和完善中国商业银行制度仍在探索之中。外资银行的进入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参照物,有利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4、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创新力不够,经营机制转换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加入WTO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长期享有特殊的政策保护。因此,在外资银行的挑战下,国有银

3、行不得不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加快内部改革,提高竞争能力。5、促进中国银行制度和金融制度进一步创新在我国传统的银行经营机制下,经营部门只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指标来完成经营任务,这种僵化的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必须加以改革和创新,而入世后,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必然会使传统的银行经营机制加速裂变的进程。目前,国家的政策对于国有银行的限制名目繁多,这里虽然也有合理的成分,但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银行经营的手脚,而且我国的国有银行还承担了很多的政策性业务,而入世后,各方都会在统一的“游戏规则”下竞争,可以预见,有关部门对于中资银行的种种束缚也必

4、将减少甚至取消。6、促进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水平的提高中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是不能完全适应WTO的需要的,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需要。在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20年里,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但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外资银行法或国际银行法。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虽然较前面几个法规有所提高和完善,但内容过于笼统和简略,而WTO中相关条款在中国的实施,必将促进中国在金融立法上有进一步的提高。其二,监管内容离规范尚有差距。从条例内容看,我国对外资银行引进非常严格,需要审查各方面的条

5、件,而一旦引进后,则只停留在对几个监管指标简单的检查上,可谓“重引进,轻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而且,在监管指标设计上,大多是定性的,缺乏严格的定量分析。今后外资银行的发展也将推动央行监管内容的完善。其三,监管方式单一落后,监管人员素质较低。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成为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在华外资银行的不断发展将给中国中央银行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从新金融品种的角度看,因外资银行能在中国经营那些中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商业代理、保险中介以及消费信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这也必将催生央行新

6、的监管措施。二、WTO给中国银行业所带来的挑战1、WT0对中国银行业市场开放的要求WT0的22个协定中涉及金融领域的主要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它有8个附件,其中两个是关于金融服务的协定,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领域。在GATS的框架下,7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并于1997年年底达成了日内瓦协议,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其目的是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中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要求。该协议同时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

7、最主要的是加入国应遵循四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义务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涉及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购买或获取本国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第二、缔约方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货物保险、风险评估、数据统计、索赔统计、索赔咨询等辅助性的金融服务。第三,缔约方应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在其境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即开业权),包括购买现有的企业。第四,缔约方应确保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每一参加方给予另一方的服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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