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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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提供专业服务时遇到的具体职业道德问题,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解决。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第二章专业服务委托第一节接受客户关系第四条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

2、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第六条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1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二)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第七条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

3、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第八条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第二节承接业务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第十条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2(一)了解客户的

4、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二)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三)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四)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五)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六)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七)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第十一条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第三节客户变更

5、委托第十二条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第十三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3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当应邀投标时

6、,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二)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三)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

7、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第十六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前任注册会计师4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

8、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第三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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