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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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等;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海口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三)申请人及

2、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适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申请人属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第 (二)

3、、(三)项规定限制。二、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入户调查、公示(街道办或镇政府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轮候配租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三)申

4、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含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四)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五)申请人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经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及在海口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或者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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