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doc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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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二)过境动

2、物;(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

3、1日起施行。)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

4、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

5、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二)输出

6、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进境

7、活动物。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1.非

8、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四)进境生物材料。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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