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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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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
2、条【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海关委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保税业务内部控制、保税货物库存状况、保税原材料耗用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活动。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海关保税业务进行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本规则所称行政相对人,即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
3、人,即负责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第四条【遵循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胜任原则。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核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权限原则。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仅对受托的核查相关业务进行审查,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
4、工作。保密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或委托人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回避原则。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行政相对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五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第六条【信任保护】涉税
5、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七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等规定执行。第八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海
6、关保税核查业务,应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第九条【委托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保税核查业务,其委托流程为:(一)海关保税核查部门选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三)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告知企业(四)签订委托协议(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审查(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工作报告(一)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复核报告第三章业务计划第十条【制定计划】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根据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时间限制
7、等因素,合理制定业务计划,以有效推进保税核查业务的开展。业务计划应及时向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报备。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胜任保税核查业务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第十二条【初步调查】在制定工作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行政相对人的以下情况:(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如其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经营情况、保税货物管理、生产工艺流程、保税货物库存状况等。(二)与当地主管海关沟通行政相对人的日常保税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规记录,明确审查目的与审查重点。(三)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当局是否掌握海关政策、规定,是否对
8、保税货物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配备经过保税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四)行政相对人的保税货物的存储区域和保税货物的管理。第十三条【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制订业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税核查的对象;(二)保税核查的期间;(三)项目组人员组成;(四)保税核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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