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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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12〕1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立项并获得自治区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已按照批准内容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自治区工信委可会同

2、财政厅对项目直接验收,或委托项目所在市(设区的市)工信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对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委托所在市(设区的市)工信委牵头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第五条各市(设区的市)工信委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审查项目验收资料,组织项目验收。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所在市(设区的市)工信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相关项目验收资料,相关材料应当规范、完整、真实。第七条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

3、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八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项目下达计划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检查和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第九条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及构成、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二)自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四)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完成情况。(五)项目取得的成果,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第十条验收材料包括:1.项目申请验收报告、验收申请表(见

4、附件1)2.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2)3.项目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4.用户使用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资质等证明材料以及软件测评报告或检验报告第十一条工信部门会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组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档案资料,必要时须进行现场查验,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由熟悉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为3-7人。第十二条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项目验收组责成项目承担

5、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复验。第十三条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四种。通过验收是指完成项目下达计划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整改后再验收是指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或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再验收的结论原则上只能下达一次。结题是指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

6、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不通过验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完成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的又无合理原因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严重失实的;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4.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5.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做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后10日内,书面向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提出。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财政厅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

7、条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验收证书,验收部门根据验收组意见做出验收鉴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附件2)。由市(设区的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将《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报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十六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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