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中的优先权与其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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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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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独创性声明越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扬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以.7J.,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

2、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作者签名:硕士学位论文论执行中的优先权及其竞合的处理导言强制执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伴随着很长一段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经济关系,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初建阶段,基于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影响,显得极不规范,甚至于有些混乱,特别是在经济过热时期留下了许多隐患,而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表现为相对稳定的法律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强制执行实践不可避免得现实问题。譬如在执行实务中,执行法官经常会面

3、临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以及租赁权等“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受让权等),法官对这些“优先权”该如何认定、处理,从而保证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而目前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但就是这些规定有的也是不甚清楚,甚至相互矛盾,执行法官在执行个案时极易发生执行“错位”现象,同时也易被指责为“滥执行”、“执行乱”。本文拟从国内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执行中各种优先权进行分析,针对不同优先权发生竞和冲突,试拿出一个既符合法理又利于操作的解决办法。第~

4、章民法上之优先权概念及本文拟探讨“优先权”之范畴第一节优先权的含义不可否认,对于优先权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或解释,这跟有些人将优先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优先”的权利有关。“优先”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在待遇上占先”。由于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主体相较于他主体、一个权利相较于他权利在待遇上占先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优先”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被广泛使用。在我国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也存在着数量众多第2页共34页硕上学位论文的包含有“优先”字样的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比如优先抚养、优先继承、优先安排、优先审

5、批、优先发展、优先照顾、优先考虑、优先录用等等。在这些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有关当事人都享有某种优先的“地位”。这种优先的地位也就被有的人称为优先权,从而认为优先权是一个说不清楚的概念。从权利角度而言,有些学者将民事优先权界定为“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优先权”概念,它的外延十分广泛,仅在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就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权、专利和商标申请优先权、优先探矿权、优先受偿权、

6、船舶优先权、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优先认股权等等。这些“优先权”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在立法目的、规范价值与属性上差异巨大。显然,这种意义上的“优先权”是一种广义上的“优先权”,在各自领域“待遇占先”,本文拟探讨及解决的是广义上的“优先权”,即包括民法上的优先权在内的各种在执行程序中可优先受偿、优先受让以及需优先处理的权利。作者为行文方便,将这些权利统称为优先权。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优先权制度产生于古代罗马,成熟于近代欧洲。在大陆

7、法系凡采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均对优先权制度设专门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1另外意大利法典、荷兰法典、比利时法典等以及我国澳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优先权的名称是泊来品,它的拉丁原文为“Privilegium”,在《法国民法典》中为“Privl69es”,我国学者多把它翻译成“优先权”。与此相对应的权利,在《日本民法典》中称为“先取特权”。我国《澳门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优先权”,然而它并不是担保物权意义上的优先权,而是相当

8、于通常所说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与法国法中“Privl69es”相对应的概念,《澳门民法典》上称为优先受偿权。我国台湾有学者也认为“先取特权”及“优先权”的表述不能反映“优先受偿”的内涵,而倾向于采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无论从罗马法上“Privilegium”本身的含义,还是从法律概念逻辑严密的角度考虑,就汉语的字面意义说,将民法上的优先权称罗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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