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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0700032000003实施编码4505000000000000300109000070460400000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北海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49号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9-3032601监督电话0779-396060
2、3—6—12设定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计
3、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13实施对象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
4、行)》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16行使内容根据申请情况组织鉴定。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经县级卫
5、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6—20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自实施节育手术以来因手术所产生并发症的检查治疗报告材料,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再鉴定申请表。21特殊环节环节名称专家鉴定。办结时限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一)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二)当事一方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
6、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市级卫生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二、鉴定(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
7、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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