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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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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请工作,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术地位,制定本规定。一、名誉教授第一条本规定中“名誉教授(honoraryprofessor)”是我校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著名学者、科学家、社会知名人士。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我校名誉教授称号:1、著名学者、科学家。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等高级学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个学科领域取得过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2、社会知名人士。须在某个领域取得过重大成就、知名度
2、高,获得社会公认。3、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和国内、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程序:1、推荐人选。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教学、科研、队伍建设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授予名誉教授称号人选,统筹制定下一年本单位的名誉教授聘请计划,并依据计划负责联系和推荐名誉教授人选,填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聘请名誉教授呈批表》(见附件一)。2、报送材料。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拟授予名誉教授称号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对学校可能的贡献等提出书面意见,
3、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聘请名誉教授呈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送人力资源处。3、材料审核。成立初审小组,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授代表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处、纪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对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授予名誉教授称号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对学校可能的贡献等进行评议,对人选提出初步授予意见。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6、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处协同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名誉教授授予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备案,纳入
4、我校兼职教师管理。7、举行授予名誉教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教授证书。第四条校庆、春节(或圣诞节)及学校重要活动期间,学校对名誉教授以适当方式予以慰问。第五条名誉教授来校访问,由学校安排接待。学校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名誉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促进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第六条聘期及指标。名誉教授分有聘期和没聘期两种,有聘期的一个聘期一般为4年,具体聘期双方协商确定,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一个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只能聘请一名名誉教授。第七条名誉教授酬金。1、酬金及酬金支付方
5、式根据名誉教授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协商确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经费由学校承担。2、我国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的聘请实行项目聘请的形式,酬金支付方式协商确定,经费由学校承担。第八条名誉教授的管理采取学校与教学科研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境外名誉教授来我校的签证、入境等工作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境内名誉教授(含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来我校的接待工作由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学校办公室协助,其中往返差旅费按实由学校给予报销,在校工作期间的食宿由学校负责(住宿一般按学校培训楼的标准安排)。第九条相关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名誉教授保持联系,
6、充分发挥名誉教授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第十条有聘期的名誉教授聘任期满,教学科研单位需将聘期总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处,详细说明受聘者在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填写《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期期满考核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续聘。二、客座教授第十一条本规定中“客座教授(visitingprofessor)”是具有一定荣誉性的学术职务。聘请对象是国内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著名专家学者。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可
7、聘请为我校客座教授:1、有较高学术声望,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能够在推动我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等高级学术职务。3、关心和支持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与我校有良好合作关系。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十三条岗位职责:1、指导学科建设工作或联合培养研究生。2、短期工作。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教学、科研及社会工作,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讲座或学术报告等。3、联合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和合作研究,聘期内协助学校获得至少一项国家级科研
8、项目。第十四条申请与聘任程序:(一)推荐人选。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教学、科研和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制定下一年本单位的客座教授计划,并依据计划负责联系和推荐客座教授人选。(二)报送材料。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对学校可能的贡献等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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