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934923
大小:47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1-29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传承人”),是指经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和履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与义务,具有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
2、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认定省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法定程序。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省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省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省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第五条省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省级传承人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传
3、承人:(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第七条申请或者推荐省级传承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学艺和传承经历及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展项目传承活动情况;(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和视听、影像资料情况;(四)其他有关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具有项目代表性的佐证
4、材料;(五)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七)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及项目保护单位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书。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逐级推荐上报至省文化厅。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当由项目保护单位审核、推荐,并将材料报送省文化厅。第九条省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第十条省文化厅按申报类别组成5名以上专家评审小组,通过资料审查、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现场咨询与答辩等环节并采
5、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入选名单须经专家评审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第十一条省文化厅组织召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五名以上)会议,对初评意见和入选名单进行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产生公示名单,通过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省文化厅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公示期满,省文化厅组织召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主任委
6、员会议,依据专家委员会委员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传承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四)对项目保护经费的使用有知情权和建议权;(五)提出项目保护与传承的意见、建议;(六)其他与项目保护与传承相关的权利。第十四条省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协助项目保护单位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5至10年);(二)制定传承计划,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7、;(三)妥善保存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实物、资料等;(四)积极配合文化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等;(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等公益性宣传推广活动;(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协助完整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特点等。(七)每年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保护、传承情况报告。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省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宣传展示场所;(二)提供必要的保护、传承活动经费,支持其开展带徒、传
8、艺、资料整理和编辑出版、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具体措施。第十六条省文化厅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开展对年事已高的省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抢救性保护,完整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