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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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我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

2、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当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或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第三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第四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

3、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在办公场所设立检举信箱和检举接待室,并在地税门户网站和检举接待室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第六条检举事项的受理: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一)受理信函检举:对接收的信函要及时拆封,开拆时要保持信封、信纸和邮票、邮戳的完

4、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钉装;不得在原信上批画与涂改;信中夹有票证、证件等物时,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受理传真件检举按信函方式处理。(二)受理口头检举:热情接待检举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准确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交检举人阅读或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检举人不愿意签名或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经检举人同意,可对口头检举进行录音或录像。(三)受理电话检举:细心接听,注意了解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检举事项的有关时间、地

5、点、主要情节、线索、证据资料情况等,指引检举人通过有关途径补充检举材料,并认真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经检举人同意,可对电话检举进行录音。(四)受理网上检举:对检举内容清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的网上检举,应先将原文打印作为文字材料,再按信函方式进行处理;对检举事项不完整或内容不清、线索不明,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网上检举,应在检举网页上回复检举人,要求其补充资料,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举报中心应指定专人受理网上检举,严格管理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适时更换并及时回复受理情况。第七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

6、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他人、捏造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事项,税务人员可以不予受理。(一)检举人不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查对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的。(二)诬陷他人、捏造事实的事项。第八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第九条举报中心应设立《税收违法检举事项台账》,详细登记检举事项的各项资料,制作《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第十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检举事项,按照检举事项的来源、检举事项的情节严重程度、检举内容的详实程度、

7、检举事项的管辖权限等情况,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进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应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中提出受理检举事项的拟分类级别。A类经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B类、C类、D类、E类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确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举事项,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实行A类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案件的检举案件;(二)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检举案件。对实行A类管理的检举案件,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交下级稽查局查处并督办。交下级稽查局查处的A类检举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

8、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应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上报案件阶段性报告及《税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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